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 手机列表 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業務對沖和管理境外理財中的匯率風險。 第四章跨境資金流動管理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境外市場開展理財業務,應當委託其他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的具有託管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境外投資資金總量的託管人。 第二十條 託管人除履行銀監會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 手机列表 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商業銀行境外理財計劃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境外結匯賬戶和證券投資託管賬戶; (二)對商業銀行的投資經營情況進行監控,
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投資指 手机列表 令及時向外匯局報告; (三)保存資金流出、匯回、匯兌、收付匯等資金流動記錄,至少保存15年; (四)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報告; (五)幫助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商業銀行境外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審慎監管規定 手机列表 要求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一條 託管人 手机列表 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出具報告: (一)自開立境內託管賬戶、境外結匯賬戶、證券投資託管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二)
自商業銀行將投資資金匯出境外並彙回資金及收益 手机列表 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資金劃轉情況; (三)每月月底後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境內託管賬戶收支情況; (四)每年年終後1個月內,向國家外匯管理 手机列表 局報送本年度商業銀行境外使用外匯資金報表; (五)發現違法違規投資行為,及時向銀監會和外管局報告; (六)銀監會、外管局要求的其他報告。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收到外匯局關於購 手机列表 匯額度的批准文件後,